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北京市预防医学科学院、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与防治所)始建于1953年,是一所集预防、科研、教学于一身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,现有职工760余人。承担着北京市传染性疾病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、学生常见病、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等预防与控制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、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等工作。同时还肩负着首都重大政治、经济、社会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、首都生物反恐怖袭击应急等任务。
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市属科研类事业单位,建设有新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与病原学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、北京市食物中毒诊断溯源技术重点实验室,是北京市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研究中心依托单位。汇聚了北京学者、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、爱思唯尔(elsevier)中国高被引学者等优秀人才,多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北京市科学技术奖、中华预防医学科技奖、华夏医学科技奖等奖项。有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、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等专业博士联合培养点,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,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优秀专业技术人才。
根据《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》(京人社专技发〔2010〕102号)及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人社专技发〔2012〕247号)、《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》(京人社毕发〔2021〕22号)文件规定,结合实际工作,现将公开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条件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品行、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。
(二)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;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,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附件1。
(三)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(含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),应届毕业生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周岁,博士不超过35周岁。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完成学历认证、学制1年及以上、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。
(四)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符合进京审批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,留学人员须同时符合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的相关引进条件及规定。定向培养、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不在本次招聘范围内。
(五)应聘人员学习成绩优良,最高学历期间课程无重修或补考记录;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予任何单位存在劳动(录用、聘用)关系及社保缴费记录。
(六)应届毕业生需在入职报到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;留学回国人员还需完成学历认证,否则不予接收。
(七)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,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,不得参加应聘。
(八)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
应聘人员填写《附件2: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》(附件2),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。表内所学专业及专业代码为必填项,缺项视同无效报名。国(境)外院校考生所学专业名称与岗位要求为同类的,需提供专业课程目录原件扫描件及翻译件、成绩单原件扫描件及翻译件。
邮箱地址:bjcdcgongzhao@bjcdc.org。
在专业符合要求条件下,每人仅可报1岗位。邮件的主题和附件的题目:应聘岗位—姓名—学位—专业。例:放射岗—张三—博士—放射防护专业。
报名截止时间:2025年6月20日。
三、资格审查
根据招聘条件,人事科、用人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。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。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、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、证件等相关材料。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、伪造相关材料者,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相应资格,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。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。
四、考试考核
考核包括科室和中心考核两个阶段。
第一阶段考核由需求科室完成。考核方式采用面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专业测试。科室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,合格线为70分。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考生,根据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,按各岗位需求人数1:3的比例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考核人员,未达到规定比例的,按实际人员确定。
第二阶段考核为中心心理测试及面试。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,合格线为70分。按照需求科室考核成绩与中心面试成绩分别为30%和70%的权重计算综合成绩。每个招聘岗位按照1:1的比例,根据综合成绩(达到合格分数线70分)排名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选。
科室和中心考核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
五、体检和公示
拟聘用人选经中心办公会、党委会审议通过后,人事科组织体检工作,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。拟聘用人员信息在本单位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。
六、注意事项
(一)从资格审核到招聘工作结束,应聘人员应保证所留邮箱有效,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,因邮箱、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应聘者本人的,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。
(二)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,配合完成公开招聘各项工作,未能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,取消应聘资格。
(三)若考生所学专业学科代码与所报考岗位专业学科代码不一致,或国外院校考生所学专业名称与所报考岗位专业学科不一致,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,可对照教育部历年公布的专业目录,以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各学校特设专业目录,提供所在学校、院或系级出具的相关专业说明材料;国外院校考生提供翻译过的专业课程目录及成绩单;所学专业与代码不一致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核。
七、联系方式
咨询电话:64407008张老师
附件: